金桥法谈 | 介绍卖淫罪——司法案例裁判要点分析
似乎世间能赚快钱的办法,都写在了刑法上。但有一款罪名的成立,不以营利为前提条件,即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是指犯罪嫌疑人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为全面了解近年来关于介绍卖淫罪的案件特点,笔者团队检索并总结广州市2016年至2019年期间涉及介绍卖淫罪的司法案例,共计468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件地域分布、量刑考量因素等方面分析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要点。
郑铸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王芬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
1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3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八条
1.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在办理涉嫌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中,辩护人应重点理解并运用以上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卖淫人数、时间长短、社会影响、行业特殊身份等为当事人做有效的罪轻辩护;“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亦会予以考虑。
4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
案件分布情况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案例库发现,2016年至2019年广州市审结的罪名涉及介绍卖淫罪的刑事案件共468宗,其中由白云区、天河区、海珠区法院审结的案例数量较多,审结数量依次为183宗、66宗和62宗,其他地区的审结数量均在20宗以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审结数量为57宗,同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以二审程序审理居多。
三
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1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结果居多
二审法院审结的结果以维持原判居多,达到51%。
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共57宗,其中裁定维持原判的有29宗案例,占比达到51%。其次为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例,达到18宗,总占比达到32%。二审予以改判的案例共8宗,占比为14%;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例共2宗,占比3%。
2
二审法院改判原因分析
二审法院改判原因占比图:
在二审改判的8宗司法案例中,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改判的情形居多,共有5宗;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的案例,共1宗;以具有如实供述、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为由改判的,共1宗;以量刑偏重为由直接改判的,共1宗。
3
二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原因分析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在二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18宗案例中,绝大多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时间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正确,准许撤回的情形居多。
四
刑罚分析
1
犯罪主体
在468总案例中,犯罪主体为单一主体的案例共181宗,犯罪主体为多人的共287宗。在多人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例共79宗,总占比达到28%。
2
刑罚适用
在468宗司法案例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共192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达到367人;其中自然人涉及307人,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涉及60人。
从刑期长短的分布来看,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例共17宗,占比为8%;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偏多,达到104宗,占比为54%;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例共52宗,占比为27%;判处缓刑的案例共19宗,占比达到9%。
3
罚金适用
在468宗案例中,自然人被判处罚金的案例共243宗,共计有679人,包括负责人。
在被判处罚金的案例中,罚金数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居多,共339人,占比达到49%;罚金数额在三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被告人,达到270人,占比达到45%,其中包括罚金数额为三千元的被告人;罚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被告人共70人,占比达到5%。
4
量刑情节
在468宗案例中,情节涉及引诱卖淫的案例共99宗,总占比为21%;情节涉及组织卖淫的案例共46宗,占比为9%。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案例共76宗,总占比为16%;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例共30宗,总占比为6%;认定被告人情节严重的案例共11宗,总占比2%;被告人被从重处罚的案例共9宗,占比为1.9%。
在判处缓刑或一年以下的案例中,基于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或辅助作用、从犯,或具有坦白、自首、积极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小等,法院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
1
卖淫、嫖娼人员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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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
结语
介绍,是一种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有其独特的行为性质,与引诱、容留均不同。
实践中,介绍行为的表现方式多为双向介绍,可以是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除单向介绍,譬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对接嫖客。
近日笔者团队代理的两起涉嫌介绍卖淫罪的案件,发生地均为广州市白云区。通过总结分析案例,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以及天河区为此类案件多发地区,以白云区为代表的案件审结率较高。针对其中一起案件,笔者团队对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工作取得成效。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不断总结分析案例,更需懂得综合运用法律规定。
供稿 | 郑 铸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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